临淄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转发)关于印发《淄博市稳就业政策“无形认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淄就〔2020〕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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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528J/2020-None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现将《淄博市稳就业政策“无形认证”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淄博市就业服务中心
2020年5月27日
淄博市稳就业政策“无形认证”
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新一代“智慧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44号)要求,进一步实现稳就业政策“无形认证”和“政策找人”,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就业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第一条 发放范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第二条 发放标准
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三条 办理流程
(一)认定方式
无形认证。对于新增享受补贴对象,每月初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调取上月新增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名单,核验相关信息,筛选出符合条件人员名单、企业名单,及时告知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对相关信息完善、确认(签字、盖章)后,以照片、扫描件通过外网或邮件等方式反馈到经办机构,收到确认后发放补贴。对于正在享受补贴政策的用人单位,经核查符合条件的自动接续,继续享受补贴政策。
新一代“智慧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启用之后,通过平台数据比对功能自动实现“无形认证”。市直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区县负责认定、发放。
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自主申请:(1)网上申请。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现场申报。用人单位向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提出申请。
所需核验材料信息,通过“淄博市智慧人社综合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查询,系统内无法获取的信息,采用承诺制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提供。
(二)补贴发放
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四条 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第一条 发放范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疫情期间,补贴发放范围遵照《关于印发淄博市应对疫情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41号)执行,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第二条 发放标准
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条 办理流程
(一)认定方式
无形认证。对于新增享受补贴对象,每月初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调取上月新增高校毕业生就业名单,核验相关信息,筛选出符合条件人员名单、企业,及时告知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对相关信息完善、确认(签字、盖章)后,以照片、扫描件通过外网或邮件等方式反馈到经办机构,收到确认后发放补贴。对于正在享受补贴政策的用人单位,经核查符合条件的自动接续,继续享受补贴政策。
新一代“智慧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启用之后,通过平台数据比对功能自动实现“无形认证”。
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自主申请:(1)网上申请。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现场申报。用人单位向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提出申请。
所需核验材料信息,通过“淄博市智慧人社综合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查询,系统内无法获取的信息,采用承诺制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提供。
(二)补贴发放
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四条 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第一条 发放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疫情期间,补贴发放范围遵照《关于印发淄博市应对疫情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41号)执行,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第二条 发放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只缴纳其中一项的,按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疫情期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只缴纳其中一项的,按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三条 办理流程
(一)认定方式
无形认证。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每月初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调取上月新增灵活就业人员名单,核验相关信息,筛选出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及时告知灵活就业人员,经灵活就业人员确认后,将相关信息以照片、扫描件通过外网或邮件等方式反馈到经办机构,收到确认后发放补贴。对于正在享受灵活就业补贴政策的,经核查符合条件的自动接续,继续享受补贴政策。
新一代“智慧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启用之后,通过平台数据比对功能自动实现“无形认证”。
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自主申请:(1)网上申请。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向灵活就业认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现场申报。个人向灵活就业认定地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提出申请。
所需核验材料信息,通过“淄博市智慧人社综合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查询,系统内无法获取的信息,采用承诺制的方式,由本人提供相关信息。
(二)补贴发放
公示无异议,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四条 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一条 发放范围
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人员主要是指《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9类人员,包括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以法定退休年龄(16岁至男性60岁、女性50岁、女干部55岁)为准。其中,已享受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名下有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或是股东的不在范围内。
第二条 发放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时间从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开始计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第三条 办理流程
(一)认定方式
无形认证。各区县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情况,每月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调取聘用人员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和缴纳社会保险等信息,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对相关信息完善、确认(签字、盖章)后,以照片、扫描件通过外网或邮件等方式反馈到经办机构,收到确认后发放补贴。对于原享受政策单位,经核查符合条件的自动接续,继续享受补贴。
新一代“智慧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启用之后,通过平台数据比对功能实现无形认证。
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自主申请:(1)网上申请。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向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现场申报。用人单位向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提出申请。
所需核验材料信息,通过“淄博市智慧人社综合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查询,系统内无法获取的信息,采用承诺制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或第三方劳务派遣单位提供。
(二)补贴发放
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四条 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五、一次性用工补贴
第一条 发放范围
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分别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符合条件企业名单、开工时间和在岗人数,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负责核准、发放。涉及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由企业所在地负责。
第二条 发放标准
每人每天200元标准给予企业用工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办理流程
(一)认定方式
无形认证。各区县根据发改、工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 “淄博市智慧人社综合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核验相关信息,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对相关信息完善、确认(签字、盖章)后,以照片、扫描件通过外网或邮件等方式反馈到经办机构,收到确认后发放补贴。
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还可以向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提出申请。市直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区县负责认定、发放。
所需核验材料信息,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淄博市智慧人社综合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查询,系统内无法获取的信息,采用承诺制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提供。
(二)补贴发放
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四条 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六、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第一条 发放范围
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免征期间,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第二条 发放标准
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第三条 办理流程
(一)认定方式
无形认证。各区县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调取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新增就业人员花名册,核验相关信息,筛选出符合条件人员名单、企业,及时告知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对相关信息完善、确认(签字、盖章)后,以照片、扫描件通过外网或邮件等方式反馈到经办机构,收到确认后发放补贴。
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还可以向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提出申请。市直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区县负责认定、发放。
所需核验材料信息,通过 “淄博市智慧人社综合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查询,系统内无法获取的信息,采用承诺制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提供。
(二)补贴发放
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四条 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七、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一条 发放范围
2013年10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
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各区县自行制定)。
第二条 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2万元。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0.5万元。
第三条 办理流程
(一)认定方式
无形认证。各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每月通过“淄博共享交换平台”,调取12个月前当月新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通过“淄博市智慧人社综合服务平台”“山东省小微企业名录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筛选,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告知现场审核时间,区县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经企业对相关信息完善、确认(签字、盖章)后,以扫描件方式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反馈到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收到确认后发放补贴。市直注册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区县负责审核、发放。
所需新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数据,因“淄博共享交换平台”接口技术问题暂时无法获取,可临时通过“淄博市智慧人社综合服务平台”获取企业新开户数据。各系统无法获取的信息,采用承诺制的方式,由企业提供相关信息。
新一代“智慧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启用之后,通过平台数据比对功能自动实现“无形认证”。
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自主申请:(1)网上申请。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现场申报。用人单位向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提出申请。
(二)补贴发放
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银行(社保卡)账户。
第四条 资金来源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补助资金。
八、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第一条 发放范围
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不含劳务派遣用工)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第二条 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带动就业岗位每个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第三条 办理流程
(一)认定方式
无形认证。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实现一链办理。即各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在筛选出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条件的小微企业同时,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信息系统”调取企业的就业登记信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告知其审核时间,审核通过后经企业对相关信息完善、确认(签字、盖章)后,以扫描件方式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反馈到经办机构,收到确认后发放补贴。市直注册小微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区县负责审核、发放。
所需审核材料,各系统无法获取的信息,采用承诺制的方式,由企业提供相关信息。新一代“智慧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启用之后,通过平台数据比对功能自动实现“无形认证”。
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自主申请:(1)网上申请。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现场申报。用人单位向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提出申请。
(二)补贴发放
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银行账户。
第四条 资金来源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补助资金。
九、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各级创业孵化示范平台)
第一条 发放范围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我市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两类实体注册时间须在2015年9月7日之后),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且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租用独立经营场地创业(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交纳房租),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
第二条 发放标准
按照小微企业每年每户5000元、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2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期限为2年。
第三条 办理流程
(一)认定方式
1、无形认证。各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每月调度辖区内各级创业孵化示范平台的租赁情况,对符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告知现场审核时间,区县工作人员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经企业对相关信息完善、确认(签字、盖章)后,以扫描件方式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反馈到经办机构,收到确认后发放补贴。市直注册小微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区县负责审核、发放。所需审核材料,各系统无法获取的信息,采用承诺制的方式,由企业提供相关信息。
2、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自主申请:(1)网上申请。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现场申报。用人单位向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提出申请。
(二)补贴发放
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银行(社保卡)账户。
第四条 资金来源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补助资金。
十、职业培训补贴
(一)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第一条 发放范围
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第二条 发放标准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照专项职业能力800元/人、初级(五级)1000元/人、中级(四级)1500 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创业培训16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500元/人。
第三条 办理流程
1、认定方式
无形认证。对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等信息系统或与培训机构和其他部门对接,核验参训人员相关信息,筛选出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参训人员名单,培训机构未垫付培训费用的,及时告知参训人员,其对相关信息完善、确认(签字、盖章)后,以照片、扫描件通过外网或邮件等方式反馈到经办机构,收到确认后发放补贴。
新一代“智慧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启用之后,通过平台数据比对功能自动实现“无形认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区县负责组织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向参训人员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个人申报。参加培训的人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自主申请:(1)网上申请。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向培训地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现场申报。向培训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提出申请。
所需核验材料信息,通过“淄博市智慧人社综合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查询,系统内无法获取的信息,可由个人通过外网上传附件或其他方式提供,也可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其他部门对接。对于无法获取的信息,采用承诺制的方式,由个人提供相关信息。
2、补贴发放
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四条 资金来源
优先列支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二)培训机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
第一条 发放范围
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第二条 发放标准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照专项职业能力800元/人、初级(五级)1000元/人、中级(四级)1500 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创业培训16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500元/人。
第三条 办理流程
1、认定方式
无形认证。对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等信息系统或与培训机构和其他部门对接,核验参训人员相关信息,筛选出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参训人员名单,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费用的,及时告知培训机构,其对相关信息完善、确认(签字、盖章)后,以照片、扫描件通过外网或邮件等方式反馈到经办机构,收到确认后发放补贴。
新一代“智慧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启用之后,通过平台数据比对功能自动实现“无形认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区县负责组织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向培训机构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申报。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自主申请:(1)网上申请。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向培训地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现场申报。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提出申请。
所需核验材料信息,通过“淄博市智慧人社综合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查询,系统内无法获取的信息,可由培训机构通过外网上传附件或其他方式提供,也可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其他部门对接。对于无法获取的信息,采用承诺制的方式,由培训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2、补贴发放
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提供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四条 资金来源
优先列支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十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个人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一条 发放范围
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第二条 发放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将补贴标准提高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第三条 办理流程
1、认定方式
无形认证。对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等信息系统或与培训机构和其他部门对接对接,核验参训人员相关信息,筛选出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条件参训人员名单,培训机构未垫付鉴定费用的,及时告知参训人员,其对相关信息完善、确认(签字、盖章)后,以照片、扫描件通过外网或邮件等方式反馈到经办机构,收到确认后发放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新一代“智慧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启用之后,通过平台数据比对功能自动实现“无形认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区县负责组织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向参训人员发放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个人申报。参加培训的人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自主申请:(1)网上申请。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向培训地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现场申报。向培训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提出申请。
所需核验材料信息,通过“淄博市智慧人社综合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查询,系统内无法获取的信息,可由申请人通过外网上传附件或其他方式提供,也可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其他部门对接。对于无法获取的信息,采用承诺制的方式,由个人提供相关信息。
2、补贴发放
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四条 资金来源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
(二)培训机构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一条 发放范围
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第二条 发放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将补贴标准提高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第三条 办理流程
1、认定方式
无形认证。对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等信息系统或与培训机构和其他部门对接,核验参训人员相关信息,筛选出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条件参训人员名单,培训机构垫付鉴定费用的,及时告知培训机构,其对相关信息完善、确认(签字、盖章)后,以照片、扫描件通过外网或邮件等方式反馈到经办机构,收到确认后发放补贴。
新一代“智慧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启用之后,通过平台数据比对功能实现“无形认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区县负责组织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向培训机构发放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培训机构申报。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自主申请:(1)网上申请。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向培训地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现场申报。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提出申请。
所需核验材料信息,通过“淄博市智慧人社综合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查询,系统内无法获取的信息,可由培训机构通过外网上传附件或其他方式提供,也可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其他部门对接。对于无法获取的信息,采用承诺制的方式,由培训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2、补贴发放
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提供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四条 资金来源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
十二、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第一条 发放范围
1、机构范围。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或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服务事项的家政服务机构及从事家政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
2、人员范围。从事家政服务业,年龄在16至60周岁,由家政服务机构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的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家政服务机构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含三方协议)。符合就业登记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
第二条 发放标准
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家政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含三方协议),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数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补贴资金由区县负责落实,从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和市级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意外伤害保险一年为一个保险期,在同一个保险期内只能申请一次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对于从业人员在投保期限内变更机构的,从业人员应主动告知新的家政服务机构,原保险依然有效。
第三条 办理流程
(一)认定方式
无形认证。协调商业保险承办机构,按季度调取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家庭服务业机构信息和人员信息,由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机构信息进行审核,发送家庭服务业机构进行确认。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要求发放补贴。
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机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自主申请:(1)网上申请。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现场申报。用人单位向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提出申请。
所需核验材料信息,通过“淄博市智慧人社综合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查询,系统内无法获取的信息,采用承诺制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信息。
(二)补贴发放
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家政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体工商户支付到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第四条 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十三、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
第一条 发放范围
自2019年11月21日《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号)下发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含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学历)就职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以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另行规定,下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条 发放标准
(一)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培养、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4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二)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培养、新引进的毕业五年内硕士研究生,每月发放2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三)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引进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学士本科毕业生,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四)毕业五年内新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或创业的全日制大专生,工作或经营满1年以上,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1万元。
(五)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技工院校技能大赛获得前十名的高职和中职毕业生,毕业五年内新到我市企业全职工作的,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第三条 办理流程
(一)认定方式
无形认证。市、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等平台,调取用工备案、就业登记、社保缴费等信息,筛查初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名单,主动推送政策,初次发放补贴资金时通过短信提醒方式告知毕业生本人。毕业生本人通过“淄博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采用承诺制方式完善信息进行确认。
现场申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自主申请:(1)网上申请。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温暖淄博人社”APP、“淄博人社”微信公众号登陆“淄博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现场申报。就职于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现场申报;其它单位就业的到单位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申报。
(二)发放时间
每月20日发放。
(三)补贴发放
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毕业生社保卡金融账户中。
第四条 资金来源
财政专项资金。
十四、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购房补助
第一条 发放范围
(一)自2019年11月21日《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号)下发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含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学历)就职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以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另行规定,下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全职工作满1年;
(三)未购买我市产权型人才公寓,并于2019年11月21日后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宅。
第二条 发放标准
(一)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30万元。
(二)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毕业五年内硕士研究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8万元。
(三)新引进毕业五年内全日制学士本科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5万元。
第三条 办理流程
(一)认定方式
无形认证。市、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等平台,调取用工备案、就业登记、社保缴费等数据,筛查初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名单,并将政策主动推送,初次发放补贴资金时通过短信提醒方式告知毕业生本人。毕业生本人通过“淄博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采用承诺制方式完善信息进行确认。
现场申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自主申请:(1)网上申请。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温暖淄博人社”APP、“淄博人社”微信公众号登陆“淄博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现场申报。就职于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现场申报;其它单位就业的到单位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申报。
(二)补贴发放时间
每月20日发放。
(三)补贴发放
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毕业生社保卡金融账户中。
第四条 资金来源
财政专项资金。
十五、亲情引才奖励
第一条 发放范围
(一)毕业五年内全日制学士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学历学位证书,含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学历);
(二)自2019年11月21日(含,下同)《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号)下发后,新到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以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另行规定,下同)、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创业满1年,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三)淄博学籍毕业生或入职时毕业生父母有一方为淄博市户籍。
第二条 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毕业生家庭1万元奖励资金。每个毕业生只享受一次。
第三条 办理流程
(一)认定方式
无形认证。市、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调取用工备案、就业登记、社保缴费等数据,筛查初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名单,主动推送政策,初次发放补贴资金时通过短信提醒方式告知毕业生本人。毕业生本人通过“淄博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采用承诺制方式完善信息进行确认。
现场申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自主申请:(1)网上申请。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温暖淄博人社”APP、“淄博人社”微信公众号登陆“淄博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现场申报。就职于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现场申报;其它单位就业的到单位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申报。
(二)补贴发放时间
每月20日发放。
(三)补贴发放
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毕业生指定家庭成员社保卡金融账户中。
第四条 资金来源
财政专项资金。
十六、企业吸纳驻淄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一条 发放范围
驻淄高校全日制学士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具备学历学位证书),到我市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以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另行规定,下同)、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在2019年11月21日《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号)下发后初次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全职工作满1年。
第二条 发放标准
每吸纳一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5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三条 办理流程
(一)认定方式
无形认证。市、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淄博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调取数据信息,筛查初步符合条件单位信息,并将政策主动推送,待用人单位在“淄博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信息确认后落实补贴资金。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申请:(1)网上申请。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温暖淄博人社”APP、“淄博人社”微信公众号向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现场申报。市属国有企业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提出申请,其它单位向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申请。
(二)补贴发放
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单位对公账户中。
第四条 资金来源
财政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