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淄区实施《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的通知

临政字〔 2021 〕135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临淄区实施<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淄区实施《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主动积极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 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表扬,对不作为、乱作为延误工作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问责。

第六条 每年9月8日举办临淄企业家节,共同营造亲商、重商、爱商的营商环境,激发和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地发挥企业家作用。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七条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八条 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竞争,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清理废止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确保民营企业平等参与。

第九条 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拓展“一窗通”功能范围,推动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由单纯的开办业务,向变更、备案、注销等“全链条”业务拓展。

第十一条 完善土地供应机制,建立企业投资项目 “标准地”出让试点,对除政府核准的工业投资项目、危险化学品项目、“一事一议”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外,区级审批的新上工业类、仓储类、研发总部类用地推行“标准地”出让试点工作,全力推进建设和验收“双提速”。

第十二条 根据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合理使用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能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措施。

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A类企业优先保障用地、用电、用水、用气、用能需求,积极落实差别化政策,给予资源要素价格优惠、能耗、排放量、资金信贷政策倾斜,对上争取不纳入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范围,优先享受上级及我区各项扶持政策,对上争取资源时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三条 制定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制度,对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别化管控,实施分级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支持招商项目,在新征土地、租赁厂房和办公场地方面给予支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实行产业扶持政策,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实行全过程审批效能监督,实现重大产业项目高效招引。

第十五条 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和企业用能、用工、物流、融资、用地成本以及涉企中介服务收费、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十六条 完善有利于创业创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积极落实好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支持政策,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降低企业接电成本,推行供电设施租赁模式,开展受电工程“预装式”租赁业务,向用户提供电力设施租赁服务,降低办电一次性投资,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第十八条 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发挥融资担保增信作用,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费让利,降低融资主体综合融资成本,担保业务综合费率控制在1%以内。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各类奖补政策,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不断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九条 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发挥苗圃培育功能,引导企业规范发展。支持企业上市、挂牌,推动有意向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发展。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权投资等多渠道募集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持续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实现商标价值的资产化

第二十条 丰富新旧动能基金体系,完善投贷联动、基金引导、财融衔接等政策,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加快将我区建设成为新经济策源地和活跃区。

第二十一条 支持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临淄发展,优化完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措施简化工作流程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采取顾问指导、挂职引进、合作引进等方式畅通高层次人才引才渠道落实淄博市柔性引才实施办法整合叠加人才激励政策突出我政策引导优势

第二十二条 加强政校企合作,鼓励企业与山东理工大学、淄博工业学校等院校深入合作,实行联合订单式培养技能人才,着重提升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对毕业后全职到订单企业工作的,区财政给予订单企业培养补助。

第二十三条 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将培训补贴扩大到全区所有企业,所需资金从规定渠道列支。

第二十四条 制定鼓励区域内企业高级管理和技术骨干人才就业创业的措施,研究奖励补贴人才办法,为我区招才引智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 引进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的夜间经济特色街区品牌或主题活动品牌,并给予品牌组织创建部门(单位)一定资金支持,为外地客商到我区投资置业和吸引青年人才到我区就业提供便利优质的生活环境。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二十六条 推进双全双百工程。围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各推出100件高频事项集成办、极简办、全域办,形成《企业全生命周期“一件事”事项清单》和《个人全生命周期“一件事”事项清单》。以事项为基础,围绕“事项联办”和“一链办理”主题式服务,实行“一套材料、一次告知、一表申请”;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淄博·临淄)”等平台设置服务专区,线上实“一网通办”,线下实行“一窗受理”。                     

第二十七条 提升“一网通办”水平。持续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上网运行,通过精简事项办理流程,压缩事项办理时限,减少事项申请材料,配合市级打通事项办理专网,共享提交材料,优化在线服务成效,提升网办深度。

第二十八条 深入开展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市域通办”。优化通办事项办理流程,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送达等全流程网上服务;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通办窗口”,开展业务培训,提供异地帮办代办、免费材料寄递等服务;落实通办事项多地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做到“一地受理申请,多地协同办理”。

第二十九条  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踏勘、一并审批、一证覆盖”的“一业一证”改革模式,实现行业许可“一个证”“一次办”。

第三十条  实现企业开办零成本,印章刻制、税控设备、双向寄递、帮办代办、复印打印服务、电子印章申领全免费。

第三十一条 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用,拓展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将“联合奖惩”“信用核查”系统接入政务服务大厅,实现“应查必查”“应惩必惩”。

第三十二条 实行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建成覆盖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水、电、气、暖、通讯、银行、保险、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的全领域“无证明城市”。通过取消一批、共享一批、承诺一批、核验一批证明,实现“法无规定一律取消,法有规定无需提交”。

第三十三条 下列办事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本区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办结:

(一)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二)市场主体开办登记;

(三)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和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简易注销登记;

(四)用电、用水、用气报装;

(五)不动产登记服务;

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等向社会公开承诺更短的办事期限,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办事服务。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主要领导联系民营企业家、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服务企业、民营经济重大问题会商解决等机制以及部门负责人服务民营企业领办制度,畅通市场主体与政府及其部门的沟通渠道。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分层级分类别化解、实名承办等方式,及时回应市场主体诉求,协调处理市场主体发展遇到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

第三十六条 建立涉企政策清单制度,及时公布并定期开展清理。制定涉企政策应当通过召开政企会议、实地调研走访、网络公示等方式,征求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采纳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与市场主体进行沟通协商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依法补偿市场主体因此所受损失。

第三十八条 加强重整企业融资支持,规范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流程,积极挽救有重整价值的企业,保障债务人企业财产保值增值。合理防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欠缴社保、医保补缴及核销等问题,畅通管理人与社保、医保部门沟通渠道,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

第四十条 畅通破产企业市场退出通道,引导管理人积极履行破产清算企业注销登记等职责,协调解决公司强制清算、企业破产清算所涉注销登记等问题,对企业营业执照、公章无法缴回、企业股权被质押或司法查封等事项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扩大适用破产清算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范围,加速破产企业市场出清。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完善涉及市场主体执法检查的工作规范,科学应用山东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分类结果,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部按照信用风险分类确定抽查比例,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二条  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探索建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安全监管“沙箱”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区分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给予2至5年包容期。对独角兽类、瞪羚类企业在区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实行五年内免检免扰,但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投诉举报、上级要求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检查不在免检范围。

第四十三条  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根据上级调整后的“不罚”清单和“轻罚”清单,对市场主体推行下列柔性执法方式:

(一)采用告知、建议和劝导,预防违法违规行为;

(二)采用约谈或者告诫纠正轻微违法违规行为;

(三)通过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四)采用行政协议规范政府、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1年9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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