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坚决遏制乱捕滥猎行为,有效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恢复和改善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经研究,决定在我区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临淄区全部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存环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山东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猎工具。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制式枪支)、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气压弹射装置)、地枪、毒药、麻醉药、爆炸物、排铳(火药枪)、玻珠枪(电击枪)、铁铗、地弓、吊杠、排刺、猎套、电网(其他电击工具)、弹弓、弓箭、弩、弹叉(弹力弹射装置)、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高频声波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

四、禁猎方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猎狗追击行猎、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电子诱捕、食物诱捕、活体动物诱捕、利用野生动物生理习性诱捕、设置陷阱、挖洞、网捕、捡蛋、捣毁巢穴、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法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本通告自2021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22日。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3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