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审计局
标题: 临淄区审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50042191491/2023-541136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07 发布机构: 临淄区审计局

临淄区审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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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审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山东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裁量权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7日。《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审法字〔2018〕81号)同时废止。

 

临淄区审计局  

2023年11月17日

  

附件:1.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审字〔2023〕14号

2.关于《山东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解读

 

 

    附件1

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市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山东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裁量权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9  27 日。《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审法字〔2018〕81 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审计厅

2023  9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标准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1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实 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轻微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资料,及时自行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部分资料,提供的资料不 完整,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后,及时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较重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部分资料,提供的资料部 分不真实,经审计机关责令 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 1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的罚款。

 

 

严重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提供的资料全部不真实,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 3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提供的资料全 部不真实,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经审 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 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 5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标准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2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

 

 

轻微

 

 

违法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  1 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 1000 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 1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00 元的罚款;并可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一般

 

违法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  2 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 5000 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 2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 元的罚款;并可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较重

 

违法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  3 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 1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 3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3000 元的罚款;并可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严重

 

违法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  4 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 1.5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 4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的罚款;并可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特别严重

 

 

违法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  5 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 2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 5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 万元的罚款;并可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附件2

关于《山东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解读

 

2023年9月28日,山东省审计厅出台了《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审字〔2023〕14号,统一登记号SDPR-2023-0250001),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10月13日,淄博市审计局对以上通知予以转发。现对文件制定出台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二十大报告以及《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都对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提出明确要求。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司〔2023〕26号)要求,省审计厅从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了《山东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我省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提供精准指引。通过充分发挥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作用,切实提高审计监督工作质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基准。

三、适用范围

为确保同一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权基准在省域范围内基本保持一致,本裁量权基准适用于全省审计机关。

四、重点内容

省审计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机关可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两类法定情形,结合审计工作实践,根据违法行为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区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档次,逐项细化了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处罚标准。与《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审法字〔2018〕81号)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法定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条规定。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的表述,增加拒绝、阻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情形。三是明确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仅可对被审计单位行使,不可对个人或非被审计单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