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应急管理局
标题: 关于公布《区应急管理局与区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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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12-16 发布机构: 临淄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公布《区应急管理局与区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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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区直部门间协调配合,推动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根据区委编委《关于公布临淄区区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临编〔2020〕8号)要求,现将涉及我局与区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面向社会公布。

目前涉及我局与区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共21项,分别是:防汛抗旱、消防工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防震减灾工作、危险化学品监管、烟花爆竹监管、采空区治理问题、救灾物资的管理、油气管道监督管理、防止未成年人溺水、学校安全、矿井关闭监管、城市建设统计、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城镇燃气和工业企业厂内自备燃气供气站安全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成品油监管、职业卫生监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相关业务的部门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下步工作中,我局将根据部门职责调整及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和完善职责边界清单。

 

附件:区应急管理局与区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目录及部门职责分工

                                                                    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23日

附件:

 

区应急管理局与区直有关部门职责

边界事项目录及部门职责分工

 

 

1.防汛抗旱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水旱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消防救援力量及多种应急资源参加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情统计、发布,组织、指导遭受洪涝及严重旱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区委宣传部: 正确把握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舆论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宣传报道工作,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城乡建筑企业做好建筑工程、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织编制防御水旱灾害预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做好水工程调度及抗旱用水调度。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工作,组织协调城市防汛排涝规划、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区抢排泵站和排水管道进行检修、疏浚,组织实施城市防汛排涝抢险工作。

市公安局临淄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帮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区域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河湖清障及抢险救灾通行工作,确保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和应急工程规划及建设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维护灾区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灾区粮食供应和督促监管领域企业的防汛工作。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校舍安全排查和维护,做好学校危房改造,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落实汛期安全度汛方案,加强学生的防灾避险知识教育,提高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暴雨洪水发生后,及时组织教职员工和学生安全转移。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全区民爆企业的防汛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和拨付防汛抗旱经费及安排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抗旱减灾等经费。

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监督风景名胜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河道内影响行洪林木的采伐许可工作,严禁河道内新栽植阻水树木。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农村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做好农村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阻碍行洪设施;优先组织运送抗洪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负责及时组织水毁农村公路、桥涵的修复,保证防汛道路畅通。

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掌握农业水旱灾情信息,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并报防指。负责农业救灾和生产恢复的机具物资等。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及扑灭,阻止动物疫情爆发流行。

区商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调拨和供应。督促监管领域企业的防汛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 负责系统内防汛工作。特别是要根据天气变化,确保旅游旺季游客的安全。督促监管领域企业的防汛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制定防汛医疗救护工作预案,及时安置、救护伤员,做好灾区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灾工作,确保洪涝灾区无疫情发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水旱灾害期间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制售假冒伪劣扰乱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章行为。

区供销社: 负责为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所需机具等物资提供支持。

临淄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区融媒体中心:按防指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汛情、旱情,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活动,向社会宣传防汛抢险、抗旱救灾、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

区气象局: 负责及时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材料;负责提供实时雨情及灾害天气等气象情况。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预警和滚动预报,并向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临淄消防大队: 根据防汛工作需要,负责组织防汛抢险队参与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抢险救灾工作。

中国联通临淄区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淄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淄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保障抗洪抢险应急通信手段的畅通,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人保财险临淄支公司:负责按规定做好洪涝灾害和旱灾的灾后赔偿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汛情、旱情、灾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任务。

 

2.消防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临淄消防大队: 负责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3.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分级处置原则,指导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森林草原火灾处置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畜牧区专业队伍建设、宣传教育、预警预测、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落实国家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践。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起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临淄公安局分局: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临淄消防大队:在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4.防震减灾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负责地震监测预测观测,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编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负责地震异常备案及勘察调查。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速报。组织地震震情会商,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书面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人工爆破备案。处理地震谣传、误传。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指导服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抗震技术。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科普和地震应急自救、疏散演练等工作,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地震安全示范试点活动。对防震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组织做好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职责,对防震减灾有关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做好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区财政局: 按照职责,及时拨付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资金。支持公益事业、农村危房改造等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费用。按照职责,做好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市公安局临淄分局: 按照职责,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对防震减灾有关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处置地震谣言、扰乱灾后重建秩序行为。按照职责,做好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区教育和体育局: 指导组织学校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按照职责,做好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职责,开展防震减灾工作。指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抗震技术、施工。对防震减灾有关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教育。管理需要进行抗震加固或者拆除的建设工程鉴定结论备案工作。管理房屋的抗震加固或者拆除工作。按照职责,做好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 按照职责,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对防震减灾有关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防灾规划中的强制性要求。按照职责,做好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区水利局: 按照职责,开展防震减灾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管理需要进行抗震加固或者拆除的建设工程鉴定结论备案工作。按照职责,做好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区民政局: 按照职责,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对防震减灾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区卫生健康局: 按照职责,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对防震减灾有关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做好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5.危险化学品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核发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市公安局临淄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临淄交警大队: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核发内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营业执照。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内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营业执照。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管道运行安全。

 

6.烟花爆竹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与核销工作。

市公安局临淄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烟火燃放许可证》的核发,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负责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

 

7.采空区治理问题

 

区应急管理局:目前正在生产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督促政府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区自然资源局: 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联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治理方案。

 

8.救灾物资的管理

 

区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照权限组织实施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组织调出。

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9.油气管道监督管理

 

区发展和改革局: 承担油气管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转报工作。协助做好有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油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油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油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市公安局临淄分局: 负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自然资源局: 按照上级相关规定,依法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选线方案的审核,加强管道周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违法采矿、采砂行为。规范管道保护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活动。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 指导、监督做好管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协调做好管道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的环境违法行为。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监管责任范围内管道周边建筑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依法查处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的管道的周边的违法建设行为。

区水利局: 依法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管道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方案的河(洪)道防洪评价报告组织技术评审,提出有关防洪安全要求的保护措施。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采砂等行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依法做好管道建设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

区应急管理局: 指导监督油气管道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组织或参与辖区内油气管道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油气管道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压力管道使用过程中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检查,受市局委托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复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及通信、铁路、电力等部门(单位): 应当制定并落实本行业建设项目与管道相遇的保护措施,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10.防止未成年人溺水

 

区教育和体育局: 落实安全教育作为学生必修课程,通过集中讲座、案例警示、应急演练、专题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在暑假、寒假前,组织学校通过发放《致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签订安全承诺书等形式,提醒、督促学生家长履行监护责任。督促学校通过定期组织家长会、座谈、入户走访、发送安全提醒等形式,加强对中小学生家长,特别是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安全教育,提高监护人的监护意识。

区自然资源局: 加强对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防范和治理,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风险等级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加强对具有水体景观的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矿山采坑及地面沉陷积水区进行重点排查治理,在湿地公园重点水域及水体景观区、采坑和地面塌陷积水区等水源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在人员易达区设立安全隔离带和防护栏(网、墙),摆放教生圈、绳索、竹竿等应急教生物品。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区农业农村局: 加强对农田在建项目检查排查,重点加强项目内小水池、小水窖、小塘坝、灌溉机井、输水管道、引水堰闸等区域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指导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移交手续,配合水利部门落实管护主体和防溺水安全管理责任。

区水利局: 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重点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加大巡查力度。

区应急管理局: 配合做好涉及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事故引发的中小学生溺水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发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完成党委、政府部署的未成年防溺水工作。

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全区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公益广告宣传及警示教育,营造良好的学生防溺水社会氛围,提醒全社会关注孩子防溺水安全。

 

11. 学校安全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市公安局临淄分局:负责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负责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和校门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在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治安和交通复杂路段,实行民警定点执勤和武装巡逻,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负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教育及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区司法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市生态环境临淄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12.矿井关闭监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应急部门、发改部门(能源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自然资源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自然资源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自然资源部门。

 

13.城市建设统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城市建设统计年报编制工作,含供水、节水、燃气、供热、道桥、排水和污水处理、防洪、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海绵城市、综合管廊、公共停车场、历史建筑、文化街区、避难场所、城市地下管线运营等方面。

区水利局:负责全区城市供水、节水统计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城市照明等管理方面的统计工作。

市公安局临淄分局:负责提供相关人口数据。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全区建成区面积、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城市现状建设用地面积等数据。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城市避难场所的统计工作。

 

14.人民防空知识教育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指导实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提供学生所需教材;建立人防教育基地,大力推行基地化教育模式;共同组织防空防灾知识教育的师资培训,为培训提供器材与技术保障。

区教育和体育局: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加强对学校人民防空教育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协助做好人防教育基地建设。

区科协、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15.群众防空组织建设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提出组建计划、专业训练计划,并监督指导训练。负责配合组建抢险抢修、伪装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配合组建医疗救护、防化防疫专业队,配合提供所需装备、器材(特殊的专业装备、器材除外),在人民防控部门和军事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消防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建运输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组建通信专业队和网电防护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组建防化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临淄供电公司:负责组建电力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积极参加人防应急演练,保障防空区域电力供应

 

16. 城镇燃气和工业企业厂内自备

燃气供气站安全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燃气用户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单位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经营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做好厂内燃气自备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市公安局临淄分局:负责对燃气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消防安全规定的工业企业自备站进行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灌、销售燃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无经营资质非法销售燃气、生产销售不合格钢瓶等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淄交警大队:负责对燃气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燃气运输企业及所属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和资格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和违反规定运输燃气的企业、车辆。

区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商贸、餐饮企业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安全隐患。督促商贸、餐饮企业与符合条件的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已取得液化气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液化气的单位。查处销售掺混二甲醚等不合格液化气的违法行为。负责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配合取缔无证无照液化气充装、供应站点工作。负责液化气充装、特种设备使用和气瓶检验机构的许可管理。负责液化气充装站充装行为和气瓶监督管理,督促液化气经营单位提供符合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气瓶。监督液化气充装站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和报废处理。依法查处无证充装、违规充装、充装非自有气瓶、充装不合格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非法充装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查处生产领域掺混二甲醚等不合格液化气的违法行为。对燃气用户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责令其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负责对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进行查处。按照国家、省、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文件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工业企业。负责各类燃气储罐、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移动式压力容器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或在应急状态时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为从事燃气运输、经营的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工业企业自备站项目规划许可过程中涉及安全事项的法定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等进行程序性审查。

区教育和体育局:组织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餐饮场所液化气安全隐患自查工作,督促学校与符合条件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餐饮场所液化气安全进行整治。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所属各级各类医院餐饮场所液化气安全隐患自查工作,督促医院与符合条件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配合有关部门对医院餐饮场所液化气安全进行整治。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做好集贸市场、学校周边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液化气钢瓶占道经营单位及个人的查处工作。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自备站项目。

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不作为燃料使用、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LNG、CNG、LPG及相应储存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对有关部门提交的跨部门、跨区县的重大安全隐患,经区安委会认定后,下达重大隐患责令整改指令书。

 

17.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县道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参加项目法人组织的其他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竣(交)工验收。

临淄交警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参加竣(交)工验收。

 

18.成品油监管

 

区商务局:负责区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全区加油站发展布局规划,严格落实新建、迁建加油站网点规划确认、验收、备案等初审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原油进口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贷款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区发展和改革局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

市公安局临淄分局:负责依法查办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全天候开展网上巡查,对重点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实施动态管控。在坚持自办案件的同时,依法办理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违法犯罪案件。充分发挥打击职能,全力侦办大案要案。负责与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区司法局:负责行政复议、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成品油监管过程的行政违法行为。

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配合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区交通运输局、临淄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区自然资源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负责与临淄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成品油涉及危化品且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许可证核发,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完善安全生产手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与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区自然资源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区交通运输局、临淄公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成品油行为。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齐化税务局、区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税收监管。加强成品油税收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堵塞征管漏洞。

 

19.职业卫生监管

 

区卫生健康局:承担职业病防治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防范和风险化解工作;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等工作;协调现患职业病人医学随访和救治工作;组织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情况;组织指导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统计和调查分析;指导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备案和管理工作;指导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负责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监督、指导和考核各行业主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受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申报,组织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对接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有关工作,负责制定职业健康工作考核办法。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和依法交纳工伤保险,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相关情况,负责对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等工作。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监督指导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配合上级完成工伤预防相关工作。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区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组织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指导急性工业中毒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区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依法决定予以关闭。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落实产业政策,严格落实禁止、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等职业病防治要求,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职业防护设施“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使用的放射性设施及射线装置进行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

区民政局:负责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照规定提供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市医疗保障局临淄分局:负责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照规定提供医疗等方面的救助。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房地产、市政工程建设等行业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公路建设施工养护、道路运输等行业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印刷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加强辖区内生产和销售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个体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加强工业用化学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三无”产品,督促经营者向使用者提供规范的中文说明书;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行业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

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饲料生产、畜牧养殖业等行业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2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方式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内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等活动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行为。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供水企业做好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工作,负责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监测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指导协调卫生健康、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从事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注册,依法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现制现售经营者无照生产经营、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行为。

区检验检测中心: 负责定期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

 

21.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

 

市公安局临淄分局: 负责加强汽油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加油站点加强安全防范,依法查处在加油站寻衅滋事、扰乱经营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案件,严厉打击利用散装购买汽油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导加油站落实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车用汽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严格执行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加强对汽油加油站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区商务局: 负责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行业监督管理,督促成品油零售企业依法依规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