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5MB2855758B/2025-551611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30 发布机构: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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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1 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2 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3 对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修改)》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二、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或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第六条  二、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  一、做好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产储量级别,为开采提供可靠地质依据;^第二十三条  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5 对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6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制定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的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是: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及其工作职责、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保障措施等。^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辖区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实施方案。^第十一条  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护林员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与监测工作。^第十二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发现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7 土地执法动态巡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修改)》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部门规章】《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调查进度的动态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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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地方政府规章】《淄博市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应当纳入政府工作目标,明确监管责任,统筹协调部门联合执法,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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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捕捞、放牧、采集、收割、养殖、旅游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捕捞、放牧、采集、收割、养殖、旅游等活动,应当制定湿地保护方案。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10 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11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及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条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地或周边地区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对是否影响野生植物生存环境作出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对上述专项评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建设项目提出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第十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的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并应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12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第七条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第三十三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13 对种子质量的检查 【法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14 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15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16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监督 【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和接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落实监察意见和建议。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17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检查。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18 森林火灾隐患及重点森林消防单位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19 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条  “市(地)、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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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 【地方政府规章】《淄博市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第四条  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安监、煤炭、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应当纳入政府工作目标,明确监管责任,统筹协调部门联合执法,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