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项公共卫生类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3〕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临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临淄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临淄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临淄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四项公共卫生类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淄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淄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及其他省、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3)我省发生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其他省份,或其他省份发生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我省,并有扩散趋势;

(4)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省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且在我省发现输入性病例;

(7)国务院卫健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我省一个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省一个设区的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地级市;

(4)霍乱在我省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地级市并呈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我省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波及我省2个以上县(市、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我省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国务院及省卫健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5例以下,流行范围在我市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区县;

(3)霍乱在我市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

(4)一周内我市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我市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5人以下;

(9)国务院、省、市卫健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我区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2)霍乱在我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我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卫健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政府和区卫健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区卫健局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际需要,向区政府提出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区卫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区卫健局、区教体局、临淄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临淄医保分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科技局、区委宣传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职责是: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向上级卫健行政部门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经区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紧急情况下,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提出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等决定的建议,报省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各组成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各定点救治医院、隔离治疗等场所做好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消毒、包装、暂存,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处置,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生活垃圾清运;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集中观察点等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参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并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区教体局:负责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对工作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做好食源性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临淄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严惩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对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高风险人群拒绝配合的,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强制执行;对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

区民政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期间的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被监护人予以临时生活照料,引导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力量参与应急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费用保障,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先救治、后付费。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公交、出租、客运、货运、客运枢纽、公路等交通领域的应对工作,指导生产运营单位对公交、出租等公共交通工具采取必要的人员限流和其他应对措施,保障应急物资和应急处置人员等及时运送。

区文旅局:负责督促指导旅行社、旅游企业及各级各类景区、景点落实限流、预约、错峰等要求,减少人员聚集,指导公共图书馆、影剧院等文化娱乐场所落实主体责任。

区政府办:负责涉外政策的解读,指导做好在临淄外籍人员和本区在境外人员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检查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全面排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依法查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临淄医保分局:负责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保障责任。

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等单位:负责做好药品、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紧急调用,组织采购配送,启动应急生产,保障应急物资需求。

区发改局、区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调配供应,完善生活必需品监测网络,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畜禽疫病监测和强制免疫,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其他相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需要依法做好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调查以及无主动物的处置、收置、防疫工作。

区科技局、区卫健局:负责组织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开展防护物品、医疗器械等紧急研发。

区委宣传部:负责收集、分析和引导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舆情,强化网络宣传,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区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公共服务企业做好水、电、气、热、电信、网络等城市运行保障工作,保障重点单位和重点场所的能源供应和信息畅通,指导分管行业企业落实应对措施。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区应急指挥部工作。

2.1.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区卫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是: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和预警监测人员的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和相关镇街道全面、有序地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负责向区应急指挥部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中的各类信息,并写出全面详细的总结报告;及时收集、分析总结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资料,不断完善本预案;每年按照区政府要求报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人数、装备、执行任务等情况,及时上报重大变更事项;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区卫健局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要参照区卫健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或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日常协调、管理。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健局负责组建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4 应急处置技术机构及应急队伍

区疾控中心、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各医疗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机构。应急处置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按照区卫健局的要求,分专业组建现场应急处置队伍,接受区应急指挥部和区卫健局的统一指挥与调度。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区疾控中心、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各医疗机构及各类公共卫生监测点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区卫健局负责组织有关机构对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主动监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3.2 预警

区卫健局根据区疾控中心、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各医疗机构及各类公共卫生监测点等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迅速组织区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认真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并适时做出预警,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批准后公布。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尚未达到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但规模极大,后果极其严重,影响超出本省范围,需要动用全省的力量甚至请求中央政府增援和协助方可控制,其应急处置工作由发生地省级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必要时(超出地方处理能力范围或者影响全国的)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橙色预警:尚未达到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但规模大,后果特别严重,发生在我市以内或是波及两个市以上,其应急处置工作由发生地市级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必要时需要动用省级有关部门力量方可控制。 

黄色预警:尚未达到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但后果严重,影响范围大,发生在临淄区区域或是波及两个区以上,超出区政府应对能力,需要动用市有关部门力量方可控制。

蓝色预警:尚未达到一般(Ⅳ)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局限在镇街道范围,可被区政府控制。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各类公共卫生监测点、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及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监督人员和个体执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程序、时限和内容,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执行。国家、省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如有调整,以最新规定执行。

3.3.1 报告范围和标准

(1)传染病

a、发现1例既需要上报的有: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含疑似病人)、新冠病毒肺炎(含无症状感染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或职业性炭疽病例、不明原因肺炎。 

b、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10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c、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d、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伤寒/副伤寒(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流行性出血热(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高发地区10例)、钩端螺旋体病(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e、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 猩红热、水痘。 

f、感染性腹泻: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g、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h、 疟疾: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i、登革热等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区县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发生本区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传染病;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食物中毒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职业中毒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

(4)其他中毒 

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5)环境因素事件 

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6)意外辐射照射事件 

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7)传染病菌、毒种丢失 

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8)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9)医源性感染事件 

包括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10)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 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11)区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2 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区级以上卫健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各级卫健行政部门; 

④区级以上政府; 

⑤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市场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1小时内尽快向区卫健局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区卫健局应当在1小时内尽快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3.4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 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 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省卫健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3.3.5 网络直报(国家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

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提高信息报告的敏感性和及时性,区疾控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健局。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等重点部位或在区域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调查、处理、抢救、核实同步进行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接到事发地之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区卫健局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区卫健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要逐级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可以在本区域内采取下列疫情控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观察、治疗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区卫健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事件发生后,市卫健委按照程序对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开展信息发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发布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要及时主动、科学准确地把握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控。镇、街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区卫健局和其他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区卫健局

1)组织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对本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进行重点督导、检查。

(5)对需要向社会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应及时逐级上报省市卫健部门,由省卫健委或国家卫健委予以发布或授权市卫健委发布,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

(6)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在区疾控中心指导下,开展门急诊和住院病例标本采集工作,并协助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 区疾控中心

(1)开展信息收集与报告。区疾控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对突发事件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针对性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区疾控中心通报情况。

(3)开展实验室检测。区疾控中心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标本,及时进行检验检测,并组织做好标本向省市相应实验室送检工作,尽快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

(5)开展技术培训。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4.2.5 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1)在区卫健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传染病、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我区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健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省政府或省级卫健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卫健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区级人民政府或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要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对发生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逐级报请国务院卫健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对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报请省卫健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省级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对发生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健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健部门报告。

对发生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健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或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5 新闻舆情与信息发布

5.1 舆情引导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应急指挥部、区委宣传部应及时启动舆情引导机制,专人负责关注、收集相关舆论舆情,并进行分类整理,对群众关注度高、言论严重偏离事实本身并可能给公众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言论和观点,应利用正确的舆论手段进行引导,及时答复或纠正各类媒体发布的不正确言论和观点,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

5.2 信息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市卫健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区卫健局负责释疑解惑,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的科普教育工作。 

除国家特殊规定的保密事件之外,特别重大、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须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在48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 

5.3 信息通报

区卫健局应当及时向区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区卫健局应当及时向毗邻的卫健部门通报我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区政府有关部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区卫健局通报。

区疾控中心与辖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人间和动物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健局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健委。

6.2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3 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覆盖全区、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确保信息系统高效运转。

7.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建设包括传染病救治和化学中毒救治机构在内的,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7.1.4 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区卫健局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实行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准入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综合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7.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区卫健局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队伍管理和培训。

7.1.6 演练

区卫健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7.2 物资、经费保障

7.2.1 物资储备

各级政府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2.2 经费保障

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7.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4 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5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预案管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完善。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述,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区卫健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淄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伤病员和处理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临淄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淄区范围内突发事件所导致的危害健康、人员伤亡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2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的标准,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跨省(市、区)且涉及我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市且涉及我市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区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领导机构

发生突发事件后,需要成立临淄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卫健局、事发地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委宣传部、临淄公安分局、区红十字会、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临淄医保分局、区市场监管局、临淄生态环境分局、区政府办、区应急局、区教体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旅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指示精神;

2.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

3.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2 办事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区卫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指挥部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医疗卫生救援方案;

3.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实施,统计、汇总有关情况,并向上级部门和区政府报告;

4.组织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演练,不断总结经验,完善预案和部门协调救治机制;

5.起草相关简报及组织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对灾害发生后的医疗救援工作进行经验总结,改进和进一步完善预案;

6.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负责做好对外宣传, 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证事件处置宣传的社会透明度。

临淄公安分局:负责维护事发地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做好灾区和发生疫情地区的警戒工作,保证各种救援车辆畅通无阻;协助提供现场指挥通信系统保障。

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负责做好突发事件伤亡人员的社会捐赠、救济和殡葬等善后工作,协调解决好伤亡人员生活困难救助和医疗救助,及时发放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发动基层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相关活动。 

区财政局、临淄医保分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资的资金预算安排和重大突发事件救援演练资金安排,及时下拨救援资金并监督使用;足额保障医保费用,开通医保支付结算绿色通道。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和器械的质量监督。

临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督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所产生医疗废弃物的转运和无害化处理。

区政府办:负责与涉外机构及人员的协调、沟通工作;协助区委宣传部等部门做好对外新闻宣传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提供突发事件现场批量伤员转运临时所需的交通工具。协助做好伤病员转运,确保及时运送应急救援所需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

区应急局、区教体局、区文旅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工矿企事业单位、学校及托幼机构、旅游景区及旅游团队、农业生产中医疗急救知识宣传普及,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救援工作中病员转运、救治等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急救知识宣传培训,落实区应急指挥部规定的职责和有关措施,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

3.4 组建专家组

区卫健局组建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5 组建区医疗紧急救援队伍

区卫健局组建临淄区医疗紧急救援队,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3.6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区卫健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7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可调用的相关机构。

3.7.1 医疗机构:制定并落实院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能力。按照区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派出院前急救人员赴现场参加救护工作,及时调配医疗力量,全力收治现场分流的伤员。

3.7.2 疾控机构:负责加强突发事件现场疫情及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饮用水消毒,病媒生物及鼠害的监测和综合性杀灭措施,突发事件现场的公共卫生危害因素监测、评估、消毒及卫生处理。

3.7.3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突发事件现场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卫生监督检查,监督有关单位和群众落实预防传染病、化学中毒等公共卫生危害的措施。

3.7.4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精神卫生紧急救援,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区卫健局接到突发事件发生的报告或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组织专家组对事件伤亡和危害程度进行评估。根据区政府的要求,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特别重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国家卫健部门的指挥下,由省卫健部门组织、协调开展;重大、较大、一般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分别由省、市、区卫健部门指挥、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健部门支援。

Ⅰ级响应

国家卫健委启动I级响应后,省卫健委在国家卫健委的指挥下,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全力组织做好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机构要迅速组织专家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急救及后续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Ⅱ级响应

省卫健委启动Ⅱ级响应后,市卫健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工作,迅速组织医疗紧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并及时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医疗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同时向市政府和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及省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市卫健委可报请市政府请求省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支援。

Ⅲ级响应

市卫健委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市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市政府、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和省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Ⅳ级响应

区卫健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区级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工作,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区政府和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及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市卫健委在必要时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紧急救援队伍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区卫健局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接受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部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医疗救援的调度、指挥

4.2.1.1 区卫健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和现场人员伤亡情况调动相应的救护车辆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合理组织分流伤病员,同时向区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市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发生较大事件(Ⅲ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救援事件时,由市卫健委决定,调派市医疗紧急救援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治工作。

4.2.1.2 到达现场的最高职称医师要主动担负起现场早期医疗救治任务,并协助指挥。待区卫健局领导到达后,最高职称医师要主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伤病员的伤情并移交指挥权。

4.2.1.3 到达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领导可根据实际救援工作的需要,报经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在突发事件发生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2.2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急救单位,按照现场指挥的要求,根据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的检伤分类卡,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后续急救人员根据检伤分类卡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进行救治。伤员经现场急救处理后,按照现场指挥根据轻重缓急安排送往指定医院进一步救治。 

当伤病员数量较多,预计现场救护车不够时,报请市卫健委及时调度其他医疗机构派出救护车到现场接收伤病员,并及时将调度情况反馈给现场指挥人员或指挥部。原则上,危重症和重症伤病员由救护车护送;轻症伤病员数量较多时,由现场指挥部向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申请调用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集体转送医院治疗。

4.2.3 转送伤员

现场救治完毕后,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或转运途中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发现有活动性大出血或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立即给予抢救、治疗,边抢救、边转运。

(2)在转运过程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的持续性。

(3)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4)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接受伤员的医疗机构要积极组织力量实施救治,及时完成医疗护理文书,并做好伤员的统计及伤情上报工作。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健局要根据防病工作的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研究和评价、采样、卫生执法监督,以及相关信息收集、统计等工作,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要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区卫健局。区卫健局要及时向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4.1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发现或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后,在2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向区卫健局报告。

4.4.2 区卫健局接到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或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后,要在3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4.5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伤病员得到有效救治,由宣布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保障体系

5.1 救援机构保障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要建立健全以二、三级医院为主体的全区医疗救护网络。各级医院要加强急诊科建设,将技术过硬、责任心强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医护人员充实到急诊科。采取相应的激励机制,稳定急诊技术队伍,努力提高队伍素质。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各医院要提高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服务能力,各医院传染病区、传染病科要加强人员培训和装备,提高日常救治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应对突发传染病疫情。

5.2 信息保障

区卫健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医疗救治能力等卫生资源数据库,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整合,建立健全统一的医疗卫生信息传输系统、信息交换平台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在医疗机构、急救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急救机构、疾控机构与区卫健局之间以及区卫健局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3 队伍保障

5.3.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组

区卫健局要建立有临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行政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在应急状态下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建立临时专业性专家组。

5.3.2 医疗紧急救援队伍

区卫健局负责组建综合性医疗紧急救援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紧急救援队伍。要保证医疗紧急救援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5.4 物资储备保障

区卫健局应按照要求,对医疗卫生救援所需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建立必要的储备制度。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5 救援经费保障

区卫健局应按照要求,对医疗卫生救援所需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建立必要的储备制度。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救治费用,有关单位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单位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单位应负责督促落实。区财政局可根据有关政策或区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6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紧急救援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警、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要保证医疗卫生、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伤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科技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根据市卫健委统筹部署,每年组织1—2次本预案应急演练。

6.2 预案评估与修订

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针对实际运用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6.3 宣教培训

区卫健局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各单位、各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区政府同意。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卫健局组织制定并报区政府审批发布。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本单位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并报区卫健局备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述,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区卫健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淄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各类药品安全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药品安全事件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临淄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开展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内发生或涉及我区药企的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药品安全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重大药品质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事件。

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药品安全事件分为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全区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法设立一般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区内Ⅳ级(一般)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先期处置等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设立区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成员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1.1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如下:

(1)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相关镇街道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向区指挥部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与区有关部门、单位交流信息。

(4)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协调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5)组织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

(6)完成区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2.2 现场指挥机构

区指挥部在上级部门和区政府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区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政府办(区大数据局)等参加,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报送,以及应急处置会议组织和相关公文处理等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其他应急保障工作。

(2)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参加。负责组织做好紧急医疗救治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3)事件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临淄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等参加。负责事件原因调查,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4)危害控制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临淄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等参加。负责对相关产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做好相关危害控制工作。 

(5)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健局、区文旅局等参加。负责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药品安全知识科普;收集相关舆情信息,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开展舆情处置和舆论引导。 

(6)专家技术组: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牵头。负责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撑,组织药品安全、公共卫生以及舆情领域相关专家参与事件调查处置,向区指挥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为应急决策提供参考。 

(7)社会稳定组:由临淄公安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信访局等参加。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相关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作出调整,必要时可吸收事件发生地政府及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3 监测、报告、预警

区市场监管局要建立健全药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制度,积极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3.1 监测

利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含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下同)监测系统等手段,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尤其是高风险品种质量安全的监测。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我区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监测工作,通过日常监管系统、检验检测系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投诉举报系统以及舆情监测等,搜集汇总药品安全信息和事件信息,监测潜在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 

根据需要,各类药品安全事件的监测信息在相关部门之间实现共享。 

3.2 报告

3.2.1 报告责任主体

(1)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

(2)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

(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4)市场(药品)监管部门; 

(5)药品检验检测机构;

(6)其他单位和个人等报告主体。

3.2.2 报告程序和时限

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药品安全事件,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 

(1)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区市场监管局和省药监局区域检查第三分局报告;药品零售企业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同时向区卫健局报告。区卫健局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应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等,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事件后,应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2)接到报告后,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核实和初步研判,初步认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在 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区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情况紧急时,可同时向市政府(市政府值班室)、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信息报送时限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区市场监管部门、区政府接到报告时,按照相关要求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值班室)和上级药品监管部门,并通报区卫生健康部门。必要时,将药品安全事件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4)涉及外国公民,或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及时通报外事部门。  

3.2.3 报告内容 

按照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性质,所涉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名称、产品规格、包装及批号等信息,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潜在危害程度,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报告单位、联络员和通讯方式。

(2)进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结果、产品控制情况、事件影响评估、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每日报告事件进展报告,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对等进行全面分析,对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总结,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2周内报送。 

3.2.4 报告方式 

初次报告和进展报告一般可通过网络、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总结报告应采用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涉及国家秘密的,应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告。 

3.3 预警

根据监测信息,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安全事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发布药品风险提示信息和用药指导信息,对可以预警的药品安全事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进行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药品安全事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分级预警,一般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预警由国家层面确定发布,二级预警由省级层面确定发布,三级预警市级层面确定发布,四级预警由区市场监管部门报请区政府授权确定发布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级:有可能发生Ⅰ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发生Ⅱ级(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二级:有可能发生Ⅱ级(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发生Ⅲ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级:有可能发生Ⅲ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发生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 

四级:有可能发生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 

3.3.2 一级预警措施 

根据国家层面发布的一级预警,采取相关措施。 

3.3.3 二级预警措施 

根据省级层面发布的二级预警,采取相关措施。 

3.3.4 三级预警措施 

根据市级层面发布的三级预警,采取相应措施。 

区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药品安全日常监管,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的监测; 

(2)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3)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及时报请市政府和监管部门予以支持和指导; 

(4)按照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 

3.3.5 四级预警措施 

区指挥部根据可能发生的事件的特点和造成的危害,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做好启动Ⅳ级(一般)响应的准备; 

(2)组织加强对事件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随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情况调整预警级别; 

(3)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必要时派出人员赶赴现场;

(4)及时向社会发布所涉及药品警示信息,宣传避免、减少危害的科学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发送信息提示; 

(5)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

3.3.6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一级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由国家层面负责。 

二级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由省级层面负责。

三级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由市级层面负责。

四级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根据评估结果、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认为预警可能发生的事件趋势好转或可能性消除,由区政府或授权区市场监管部门宣布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药品安全事件的级别,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发生药品安全事件时,按照《临淄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应遵循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4.2 先期处置

接到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在区政府领导下,区市场监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卫健部门对患者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对相关药品进行封存,根据情况可在本行政辖区内对相关药品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对相关药品进行抽检,对药品零售使用环节进行现场调查。省药监局区域检查第三分局对涉事的药品生产环节、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等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接到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区市场监管部门立即调查核实事件原因和进展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并根据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对事件涉及药品不良反应和检验检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对数据库资料进行汇总统计。同时检索国内外相关资料,随时汇总、分析相关信息。 

(2)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情况。组织对事件进行初步分析研判,提出是否向有关镇街道或全区通报以及是否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的建议。 

(3)需暂停销售、使用的,提出暂停销售和使用相关药品风险控制措施决定并组织实施。 

(4)加强对事件处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必要时组织临床、药学等相关专家前往事发现场,对病人或病例进行现场调查并初步进行关联性评价。根据事件情况,组织相关检查员对涉及零售企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并对相关药品进行检验检测,必要时进行分析研究。 

(5)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并通报区卫健部门。 

(6)根据调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对事件性质和原因提出意见。 

(7)根据事件进展和调查处置情况,做好综合协调、信息汇总报送、新闻宣传、舆情处置等工作,适时报送和发布相关信息。

4.3 Ⅰ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 

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按照省、市政府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4 Ⅱ级(重大)应急响应

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按照省、市政府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5 Ⅲ级(较大)应急响应

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按照市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6 Ⅳ级(一般)应急响应

4.6.1 应急响应启动 

当事件达到Ⅳ级(一般)标准,或经分析研判认为事件有进一步升级为Ⅳ级(一般)趋势时,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确定应急响应的区域和范围,由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政府报告。 

4.6.2 响应措施 

在区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组织下,各工作组按照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在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开展联防联控。综合协调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调集和征用区内各类应急资源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建立日报告制度,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做好信息报告通报等,重大紧急情况应即时报送。

(2)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医疗救治组集中全区优质医疗资源,全力做好医疗救治,并做好院内控制和个人防护。 

(3)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事件调查组赴事件发生地镇街道开展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如涉及外地企业或产品的,报市市场监管局处置。 

(4)组织实施危害控制。危害控制组组织对相关药品进行统计、溯源,组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紧急召回相关药品,对召回情况进行统计。根据情况组织对相关药品扩大抽检并检验检测,除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外,同时开展非标准方法的研究和检验检测。必要时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平行检验。同时,做好其他危害控制相关工作。 

(5)组织分析研判。根据调查进展情况,专家技术组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和意见。结论和意见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6)组织舆论引导。新闻宣传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等相关信息,并开展舆情处置,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 

(7)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组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6.3 应急响应的调整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控制难度、发展态势等,及时提请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4.6.4 应急响应的终止 

患者病情稳定或好转,没有新发类似病例,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相关单位和专家研判结果,经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政府作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

4.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7.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 

4.7.2 Ⅰ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Ⅱ级(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由省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 Ⅲ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由市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并报省政府和省药监局备案;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由区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并报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7.3 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7.4 信息发布形式以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为主,必要时通过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 善后与总结 

5.1 后续处置

根据调查和认定的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处理措施,涉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确定为药品质量导致的,对相关企业采取监管措施,需要处罚的,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确定为临床用药不合理或错误导致的,对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理。 

确定为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提出调整生产和使用政策建议。 

确定是其他原因引起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 补偿和补助

药品安全事件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3 总结评估

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高效、统一的组织保障体系,做好药品安全事件应对准备。应加强药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水平和能力,确保在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有效完成处置工作。

6.2 资金和物资保障

发改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做好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保障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需及时补充。

6.3 医疗救治

药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健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医疗救治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治。 

6.4 信息和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完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药品安全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药品检查检验、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医疗卫生等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药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5 培训演练和社会动员

各级政府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科学应对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区政府参照市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结合本区实际,组织修订本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淄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17〕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药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2.临淄区药品安全事件相关部门职责


附件 1 


药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Ⅰ级)药品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安全相关事件:

(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 

(二)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5人(含)以上患者死亡。 

(三)短期内2个以上省(区、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事件。 

(四)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事件。 

二、重大(Ⅱ级)药品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安全相关事件:  

(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5人(含)。 

(二)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2人以上、5人以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三)短期内省内2个以上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品安全事件。 

(四)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较大(Ⅲ级)药品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安全相关事件:

(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 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3人(含)。 

(二)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2人(含)以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三)短期内1个市内2个以上县(区)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事件。 

(四)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事件。 

四、一般(Ⅳ级)药品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安全相关事件: 

(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2人(含)。 

(二)其他一般药品安全事件。

注:参照省、市药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制定。


附件 2 


临淄区药品安全事件相关部门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情处置工作。负责指导药品安全事件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区委统战部:负责协调指导药品安全事件中涉台港澳人员的处置工作。

区政府办(区外办、区大数据局):负责协调指导药品安全事件涉外事宜的处置工作。配合协调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化应用。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开展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及事件调查。依法查处虚假宣传广告;查处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区卫健局:负责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的医疗救治工作;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药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和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

区教体局:负责加强在校师生员工对药品安全事件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教育,提高其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临淄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药品安全事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先期处置及治安维护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能源供应保障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按规定做好区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审批工作。负责药品安全事件涉及的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的收储管理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对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开展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社区矫正对象管控;负责组织、协调监狱、戒毒场所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需由区财政承担的药品安全事件经费保障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制订落实参与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等政策。

临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与放射性药物有关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障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和药品、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等的优先快速通行。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中药材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应急处置;依法开展中药材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向有关部门通报中药材质量安全风险信息。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药品安全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 

区文旅局:在区委宣传部领导下,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宣传党和政府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宣传党和政府采取的措施、所做的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报道。

区应急局:做好药品安全事件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区信访局:配合做好药品安全事件信访问题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区通发办: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临淄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山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临淄区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与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涉及我省并有5个以上省份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4)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4.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非洲猪瘟在15日内,省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6)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的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农村部或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4.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区县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行政内有5个以上区县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

(7)市级以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4.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区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区暴发流行;

(3)区级以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确认Ⅰ级和Ⅱ级疫情后,按程序启动全国和省级应急预案。发生Ⅲ级和Ⅳ级疫情时,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根据疫情趋势,及时调整疫情响应级别。

1.5 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预防控制、疫情网络、物资保障等工作体系,完善政策,健全法规,理顺体制,健全队伍,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加强疫情监测、

科学有效预防为重点,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全面做好我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1.6 工作原则

1.6.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实行属地管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6.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健全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一旦突发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控制和扑灭。

1.6.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落实免疫、监测、预警、应急管理等各项防范措施,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6.4 依法防治,科学防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落实防疫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依规控制和消灭疫情;不断总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动物疫病快速诊断、防治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是负责全区范围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各镇街道成立本级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 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区政府分管区长担任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区农业农村局、区政府办公室、临淄公安分局、区卫健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负责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农业农村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科技局、临淄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临淄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控政策,部署和协调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国务院、省、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省、市、区政府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协助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对外发布方案,组织协调对外新闻单位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以及中外记者采访;跟踪境外舆情,主动引导舆论;加强新闻网站的管理和引导。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国家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临淄公安分局:负责密切注视动物疫情动态与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动物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区财政局: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区级应承担的经费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区商务局: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会同畜牧兽医、质监等部门,负责做好国内外可能对我区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做好高危人群的预防和与染疫动物及疑似患病人员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认真做好人间疫情监测工作。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开展培训,做好一旦人被感染时的紧急医疗救治。

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区畜牧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做好涉及动物疫情防控的生态环境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和维护畜禽及其产品交易秩序,维护市场秩序。负责依法对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擅自占用城区内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公共场地设置畜禽及畜禽产品销售摊点的行为依法处理。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1.2 镇街道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镇街道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各镇街道有关部门组成,镇街道主要领导担任指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各镇街道畜牧兽医工作站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区农业农村局组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专家委员会,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以及其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技术指导。

2.4.3 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全区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区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 预警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区畜牧渔业农机服务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区畜牧渔业农机服务中心;

区农业农村局;

各级人民政府;

有关动物饲养、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

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务的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渔业农机服务中心等的兽医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等。

3.3.2 报告形式

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渔业农机服务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渔业农机服务中心报告。区畜牧渔业农机服务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或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同时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通报区卫健局。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例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由全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或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

疫情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区政府及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由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对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或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省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疫情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区政府及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

确认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政府根据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建议,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疫情。必要时,可向上级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省畜牧兽医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必要时请省畜牧兽医局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应急响应

区政府根据区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区农业农村局请求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省畜牧兽医局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道路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安全。

4.4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后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局提请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兽医局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或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政府和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区农业农村局请求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必要时请求省畜牧兽医局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农村局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同时抄报省、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5.2 奖励

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区政府的规定执行。具体工作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  

5.5 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卫健、财政、交通、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协调通信、无线频率管理等部门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要协助做好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扑杀器械;(8)其他用品。

6.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已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 培训和演习

区农业农村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区农业农村局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各级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制定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省级、市级有关规定和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病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级、市级有关规定及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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